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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采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原因
2020-08-11

      优先发展清洁能源集中供热  

      据介绍,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近期对《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02年发布, 2009年市政府令第145号修改, 2010市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改)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所谓“集中供热(含制冷)”,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根据条例,合肥今后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同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新建道路同步规划供热管道  

      在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新规要求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不过要按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新建的工业、公共、居住建筑等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配套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在供热时限方面,新规提出供热期为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集中供冷期为当年6月5日起至当年9月5日。这也是合肥首次对集中供冷期进行了明确。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高温)情况,经由用户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提前或延长的供热费用,实行按表计量方式的用户按实际表计计量收费;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按多供热天数另行计收热费。  

       暂停供热需提前三天通知  

       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检,发现问题或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供冷期前应当进行系统充水、试压、排气等工作,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除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外,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另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冬季采暖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6℃,夏季制冷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高于26℃。用户如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因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标,同时退还相应热费(以温度不达标的天数计算)。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遮挡室内供热设施,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的热、冷水,室内供热设施老化、参数不达标或拒绝配合供热企业入户检修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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