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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空调市场受重挫,健康空调逆势增长
2020-08-25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存辉带来 《关于进一步深化减税降费政策的提案》、《关于深化双向混改促进“国民”协同发展的提案》、《关于延长2019年光伏竞价电站并网期限的提案》、《关于调整光伏补贴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的提案》、《关于优化电网侧储能成本疏导机制的提案》、《关于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提案》等多份提案,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进一步深化减税降费政策的提案

      近年来国家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但,贷款利息缴纳税费一直未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负担较重;多档增值税率并存,增加了企业区分不同业务判断适用税率难度;拥有大面积土地、厂房等不动产的制造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支出负担较高;社保费企业缴费率虽然几经下调,但是企业缴费率仍然达到28%,而且随着工资年年攀升,社保费的基数年年提高,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企业税费负担较重,需进一步深化减税降费政策举措,持续降低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税费成本。

为此,建议:

1、将贷款利息列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逐年降低增值税率,或将13%、9%、6%三档简并降低为两档;减免制造业企业生产用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持续降低企业社保缴费率,延长中小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免减缓优惠政策。

关于深化双向混改促进“国民”协同发展的提案

截至2018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10.4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58.7万亿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60%、利润总额占比超过80%。我国国有企业已经进入了资产资本化、股权多元化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

推动国资民企股权双向混改,充分发挥国资规模大、信用等级高、银行借贷放心、资金成本低等优势和民企机制活、市场敏感度高、响应决策速度快等优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同时,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行不敢贷、不愿贷等问题,对我国夺取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建议:

1、明确重资产、战略性等类型的项目由国资控股,民资等社会资本参股;轻资产创新型、快速决策响应等类型的项目,由民企控股、国资参股等混改模式。

2、根据《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推动国资参股项目,建立由“管过程”向“管结果”到管资本增值转变的投资经营管理模式。

关于延长2019年光伏竞价电站并网期限的提案

光伏是我国最具全球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国内的光伏应用正处于向平价上网过渡的关键时期。2019年,我国光伏竞价项目规模总计22.8GW,约有13GW规模结转到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一季度国内光伏电站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目前,除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区域外,大部分光伏电站项目逐步复工,但已复工项目也因人工紧缺、项目业主管控等因素影响,复产进度缓慢。3月下旬项目开工率仅35%左右,4月中旬为65%左右,开工率远不及预期,导致项目难以如期并网。

根据2019年光伏发电管理办法要求,对逾期未建成并网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按照当前政策,如不能在6月30日前并网,企业将失去省补和国补的资格。在疫情抑制海外市场需求的背景下,国内需求的拉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相关部门还未出台除湖北外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如温州)竞价项目并网延期的政策。

这将对今年国内光伏市场需求及光伏企业经营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在无补贴支撑的情况下,预计全国将有6GW左右的项目选择放弃建设,约240亿元投资额流失,大批光伏企业将面临库存积压、利润下滑的风险,甚至被迫停产,不利于行业的平稳发展。光伏企业不仅是落实中央保就业、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能源转型的生力军。因疫情导致的项目延期属于不可抗的客观因素,2019年结转的光伏竞价项目,使用的是2019年明确的预算指标,没有额外增加预算指标。

为此,建议:

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酌情考虑疫情对光伏并网项目的影响,合理给予并网时间和补贴政策上政策倾斜。建议2019年竞价项目延期一个季度,给予项目更加充分的建设时间,保证项目的并网率和国内市场规模,增强企业对竞价项目的建设信心。

关于调整光伏补贴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的提案

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三部委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目前仍未有相关的细则出台,尚未明确“合理利用小时数”如何核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在核定电价时,Ⅰ、Ⅱ、Ⅲ类资源区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大约为1500小时、1300小时和1100小时。如果参照此方案核定“合理利用小时数”,光伏电站的总收益可能缩水10%以上。三类资源区中山东、河南、山西等地的光照资源分布不均匀,如果统一按1100小时获取国家补贴,投资者的收益将大打折扣,不利于行业持续发展。

按照目前合理利用小时数的政策设想,只有合理利用小时数之内的电量才可以拿到补贴,之外的多发电量只能拿到相应的脱硫煤标杆电价,这意味着使用高效技术的电站收益将严重打折,不利于双面双玻组件、跟踪系统等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技术领先的产品销量将会大打折扣,也将严重打击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最后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除此之外,光伏电站的交易也将随之受到影响,重新测算收益率情况、重新定价将给已经被补贴拖欠所累的光伏投资商带来更为沉重的负担。

对于存量项目来说,合理利用小时数究竟该何如核定?同时细则也需要尽快出台,否则将影响到竞价项目的设计方案以及申报推进。

为此,建议:

1、2020年之前经审核已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该遵循前期政策的延续性,不应按新设立的“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

2、对于采用跟踪系统,超配技术,储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项目,建议按照技术类型乘以相应系数适当提高合理利用小时数,以促进光伏行业技术进步。

3、根据各省市实际光照资源情况,对光照资源区重新划分,或对部分省市单独核定 “合理利用小时数”,避免部分资源区内电站收益大幅降低,影响市场稳定。

关于优化电网侧储能成本疏导机制的提案

储能技术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及电网调峰、调频辅助服务、改善电能质量、提供紧急功率支撑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大力发展电网侧储能不仅可延缓输电设备投资、避免火电机组频繁启停、减少常规机组预留备用,有效提升电网利用效率、提高供电可靠性,同时也可“平移”光伏与风电的间歇性出力,促进新能源消纳,推动节能减排。随着储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电池成本和系统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以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逐步完善,储能对提升电网利用效率和提高新能源消纳水平的作用日趋明显。当前我国电网侧储能处于早期开发阶段,电网侧储能设施多数属于示范类型工程,投资建设及运营模式尚处在探索和发展时期。

2019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新修订的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明确提出,电储能设施等成本费用为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储能成本通过输配电价进行疏导,若不能及时建立有效的电价机制,将对储能电站的运营效益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储能电站的建设积极性,制约储能技术扩散应用和储能产业持续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为此,建议:

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电网公司配合设计更为合理的电网侧储能商业模式,建立基于市场化的开放型输配电价格机制,按照储能电站运行年限对储能成本在电网输配电费用中进行摊销,推动储能成本分摊疏导,有效孵化电网侧储能的发展。

关于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提案

2019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近25万亿元,全国建筑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4亿平方米,建筑能源消费总量已占全国的近三分之一。总体上,我国建筑能耗呈现出“总量大”、“比例高”、“能效低”、“污染重”的四大特点。而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长、建筑舒适性要求提高、采暖区向南扩张等因素影响下,建筑能耗总量还在继续增长。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已成为我国引领全球绿色发展、践行《巴黎协定》节能减排目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政策的带动下,随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以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但我国建筑节能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资金筹措困难、改造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国家尚未出台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门政策和法规,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仅有原则性规定,难以操作。仅靠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种单一手段,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激励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支持;二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限,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没有纳入政府层面,相应的政策、资金难以落实,致使全国各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三是强弱电分包的传统方式不利于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既有的建筑能效提升,除了更换能效低的建筑机电设备,更关键在于智能化的能效管控系统。强弱电分包使规划与实施分离、交付与运营分离、设备与系统分离、强电与弱电分离,导致楼宇智能化的建设成本高,维护难度大。四是建筑节能的投入过少,研发缓慢,许多节能关键技术没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楼宇智能化市场几乎被进口品牌所垄断。

为此,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尽快补充完善我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条文。实行统一的建筑节能标准及节能指标,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与其省情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和配套的实施细则。

2、健全建筑节能激励机制和技术创新体系。将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因地制宜的设定建筑能耗控制目标值。鼓励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自主创新,加大在建筑节能技术成果转化、财税、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力度。大力推广强弱电一体化技术(也称“一体化智能电控技术”)和规范,推行国产强弱电一体化智能能效管控系统,提倡全过程的建筑能效建设模式。

3、优先开发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政府机构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长期合作,发挥政府机构对市场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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